电话:13022642081
关闭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劳动关系管理

HR必须储备的劳动合同知识

来源:取才有道 时间:1970-01-01 作者:中网 浏览量:

一、请及时订立劳动合同,否则要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在这未订立劳动合同的11个月内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如何防范劳动合同丢失的二倍工资风险

为预防由于公司丢失或被员工取走劳动合同而被员工索赔二倍工资,建议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另备一份劳动合同签收表,签收表中载明劳动合同起始时间,由员工签名确认,与合同分开保管,这样虽丢失合同,司法实践中尚可防范二倍工资风险。

三、员工拒绝订合同HR怎么处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的,单位可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员工拒签合同,单位应终止劳动关系,但需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严格来说,要求员工出具不愿签合同的声明书并不能免除法律风险。

四、订合同时不能要求员工提供担保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84条第二款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订立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六、劳动合同中不能随意约定的违约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承担违约金仅限于两种情况:

(1)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且约定服务期,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上限以培训费为准;

(2)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除此以外,不能约定违约金。

七、劳动合同履行的两个问题

第一,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员工不能因此而解除合同要求经济补偿;第二,公司合并或分立,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员工不能因此而要求经济补偿。

八、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通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因劳动者患病、负伤或能力不足,不能胜任工作,需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九、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合同是否获经济补偿

正常情况下不需要。但如果公司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任何一种违法情形,员工以此为由解除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比如:拖欠或克扣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等等。

十、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风险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法定条件,且有充分的证据。另外,还需遵循法定程序,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计算年限应从劳动者入职之日开始计算。

十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要及时出具离职证明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社会保险法对此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微信扫一扫分享资讯
相关推荐
暂无相关推荐
客服服务热线
13022642081
工作日 8:30-17:30
关于我们
产品服务
网站特色
咨询反馈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取才有道 浙ICP备13001139号-1

地址:衢州市衢江区 EMAIL:324000@0570hr.net

Powered by PHPYun.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