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对新入职的王小姐说:“按照公司的规定,凡是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三个月的试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1800元,待试用合格以后再与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3000元。”王小姐提出签订3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说:“只能签订试用合同,试用合格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王小姐认为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于是到监察大队举报。监察大队根据调查的事实,责令该公司立即纠正签订试用合同的违法行为。请结合本案例分析,试用期合同有什么问题?
解析: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与员工签订试用期合同,意味着试用期为劳动合同的期限。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应纳入劳动合同期限。因此,本案例中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3个月的合同期限内,不能够设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