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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江区关于实施人才集聚工程的若干意见

来源:衢州人力资源网 时间:1970-01-01 作者:qjdj 浏览量: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级各单位:

人才是转型之要、竞争之本、活力之源、强区之基。为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推进《衢江区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实施,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快四省边际人才强市建设的意见》(衢委发〔201225号)精神,现就实施人才集聚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人才智力集聚

围绕五个衢江建设,努力引进国内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和海内外领军型创业人才来衢攻关科技难题、转化科技成果。着力引进“3+产业和教育卫生、文化旅游、规划建设、金融商贸、现代物流、农林水利等领域发展需要的紧缺急需人才。

(一)对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给予每人每年60万元的购房补贴,一次性安家补助100万元,每年发放12万元人才津贴。

(二)对引进的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级重点学科首席科学家、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其他国家级专家,给予每人每年40万元的购房补贴,一次性安家补助60万元,每年发放6万元人才津贴。

(三)对引进的省特级专家、钱江学者特聘教授等省级专家,给予每人每年30万元的购房补贴,一次性安家补助45万元,每年发放4万元人才津贴。

(四)对引进并入选国家或省千人计划的海外创业创新人才,分别给予每人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每年发放6万元、4万元人才津贴。

(五)对引进的国家或省千人计划入选者来衢创办企业,分别给予每人8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享受相应层次千人计划的人才津贴。

(六)对引进拥有自主专利、掌握核心技术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带团队来衢创办企业,按照《关于引进海内外领军型创业人才的意见》(衢委发〔200830号)精神,给予奖励资助。引进的国外智力项目,经市外国专家局确认后,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5万元资助。

(七)对引进的省功勋教师、特级教师、名医专家、文化名家,给予每人一次性30万元安家补助,每年发放3万元人才津贴。

(八)对引进紧缺的55岁及以下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45岁及以下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20万元,每年分别发放2万元、1.5万元人才津贴。

(九)对引进急需的55岁及以下的高级技师、45岁及以下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35岁及以下的“211”“985”院校(不含二级学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5万元。

(十)对引进紧缺专业的45岁及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工业企业技师职业任职资格人员、35岁及以下的“211”“985”院校(不含二级学院)本科学历并获学士学位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1万元。

以上引进的各类人才须办理录用(调入本区)手续,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及以上服务合同。夫妻双方同为上述引进人才的,安家补助和购房补贴按一方全额、一方半额计算。购房补贴自在本区办理商品房手续之日起满五年服务期后,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及房产证一次性享受。人才津贴经年度考核合格后按年发放。引进对象为海外人员或留学归国人员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并享受相应层级的人才待遇。

二、强化人才培养培训

(十一)党政人才培养。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德才兼备、智勇双全取向,大力选拔使用政治坚定、实绩突出、作风过硬、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扎实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完善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注重从基层和生产一线培养选拔干部。选派优秀中青年干部到省、市级机关挂职锻炼或赴境外学习培训。加大面向区外范围公开选拔优秀干部力度,探索推进区级部门中层干部跨部门竞争上岗。鼓励和支持中青年干部在职学习深造。

(十二)创业创新人才培养。对以下所列项,分别给予:(1)入选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的,每人一次性400万元奖励,每年发放12万元人才津贴;(2)入选国家人才培养工程(指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青年拔尖人才或相同档次的其他人才培养工程)或获得国家重要人才奖项(指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级重点学科首席科学家、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或相同档次的其他奖项)的,每人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每年发放6万元人才津贴;(3)获得省级重要人才奖项(指省特级专家、钱江学者特聘教授或相同档次的其他奖项)的,每人一次性50万元奖励,每年发放4万元人才津贴;(4)获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的,每人一次性10万元奖励,每年发放3万元人才津贴;(5)企事业单位在职在聘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年分别发放2万元、1.5万元人才津贴;(6)入选市“115人才工程第一、二、三层次的培养人员,五年培养期内分别给予每人总计5万元、2.5万元、1万元人才津贴;入选省“151人才工程的,按相应层次给予一次性奖励;(7)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每人次补助1万元。

(十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对以下所列项,分别给予:(1)年营业收入超亿元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者攻读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并取得学历学位的,给予每人10万元补助。(2)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参加工商管理总裁班进修并获得结业证书的,按规定学费的50%标准予以补助。(3)企业经营管理者参加区级以上统一组织的境外培训班的,所需培训费给予全额补助。(4)开展区长特别奖工业明星企业家工业企业上台阶奖工业突出贡献奖等奖项评选活动,重奖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具体按照《关于加快主导产业和龙头骨干企业培育促进工业经济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区委发〔201222号)、《关于继续在全区企业中开展区长特别奖等奖项评选活动的通知》(区政发〔201228号)精神执行。

(十四)高技能人才培养。对紧缺型高技能人才,经职业资格培训、考核鉴定取得高级技师、技师,并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贡献的,分别给予每人每年6000元、4000元的人才津贴。企事业单位技能人才获省级及以上技能奖项的,给予一次性1:1配套奖励。

(十五)教育名师培养。对省功勋教师、省特级教师,年度考核合格的每人每年发放3万元人才津贴;对市名校长、名师,年度考核合格的每人每年发放2万元人才津贴;对区名校长、名师,年度考核合格的每人每年发放3000元人才津贴。

(十六)名医专家培养。对省名中医、省重点学科带头人,年度考核合格的每人每年发放3万元人才津贴;对市名医(专家)、名中医,年度考核合格的每人每年发放2万元人才津贴;对区名医(专家)、名中医,年度考核合格的每人每年发放3000元人才津贴。

(十七)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深化万民农村人才拜师学艺工程。每年从新农村建设专项经费中安排资金,培训1500名以上创业型、经营型、技能服务型的农村实用人才。对取得高级、中级职称的农村实用人才,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3000元、1000元的奖励。

(十八)社会工作人才培养。分期分批开展社会工作者专业知识培训、从业资格论证和职称评价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建立社区专职工作者薪酬增长机制,社区专职工作者年收入不低于我区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含规模以上私营企业)。对取得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的,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5000元、2000元的奖励。在社会工作岗位招聘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具有社会工作师或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的人员。

(十九)现代服务业人才培养。教育卫生、文化旅游、规划建设、金融商贸、现代物流、农林水利、工业企业等领域,选送人员参加国内高等院校和培训机构学习培训,取得相关从业或毕业(结业)证书的,经认定,给予每人500元培训费补助。对列入省级、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的,其高层次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给予奖励,当年个人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1189号)精神执行。

三、推进人才平台建设

(二十)创建院士专家工作站。企事业单位引进两院院士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并保持正常运行、经认定为市级工作站的,经考核合格,三年内每年给予2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

(二十一)培育重点创新团队。在各行业各领域技术水平突出、研发优势明显、创新成果显著的创新团队中,评选重点创新团队。对认定为市级重点创新团队的,经考核合格,三年内给予4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第一年资助10万元,第二、三年每年资助15万元。

(二十二)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企事业单位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引进博士后开展科研工作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对进站工作的博士后,按在站工作时间,再给予每人每年最高5万元的津贴补助。博士后出站继续留在衢江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及以上服务合同的,按本意见第(八)条规定给予奖励。

(二十三)创建专家工作站。鼓励企事业单位结合学术学科建设需要建立专家工作站,引进市外高水平专家进站服务,提供技术支持,带动人才培养。列入市级专家工作站的,经考核合格,三年内每年给予1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

(二十四)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研发机构。鼓励企业在国内高校院所、大城市和境外设立研发机构吸引高端人才,有3人及以上研发人员,运行时间1年以上且取得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四、健全人才激励机制

(二十五)实行人才绿卡制度。对引进到我区企事业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各类人才实行绿卡制度。凭衢江区人才绿卡,其配偶、子女可在全区范围内自主落户,人事关系由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提供代理服务。其子女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可在全区范围内优先择校,享受学区生同等待遇。其配偶在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且在编在岗的,由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安置,配偶无固定工作且不超过45周岁的,原则上由引进单位负责联系,区人力社保部门积极协助推荐就业。

(二十六)开辟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对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硕士及以上学位(35周岁及以下)、“211”“985”院校(不含二级学院)全日制本科生,由区组织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录用;对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的全日制本科生,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录用(其中教育、卫生系统紧缺人才引进的条件可适当放宽)。满编的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以采取先进后出方式解决编制问题。因特殊情况不能调转人事关系的,进编后区人力社保部门为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确定其工资标准和职称资格,工龄连续计算。

(二十七)加强现有人才开发使用。积极探索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发现机制。教育、卫生系统每三年开展一次名校长、名师名医专家评先评优活动,及时发现人才、激励人才。区级层面每三年开展一次拔尖人才重才爱才先进单位评选活动,拔尖人才评选活动每次评选10名左右,连续三届入选区级及以上拔尖人才的,授予衢江区拔尖人才终身荣誉称号。重才爱才先进单位评选活动每次评选6家左右。

(二十八)健全人才收入绩效化机制。创新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用人才创造的价值留住人才,实现一流人才、一流报酬。全面建立人才津贴制度和绩效挂钩的考核评估制度,激励人才创造一流业绩。建立灵活的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可以实行岗位工资制、年薪制等多种形式的分配机制,专业技术人才获得的各类人才奖励、人才津贴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鼓励企业建立以技术入股、期股期权、福利补贴为主要内容的宽带薪酬制度。支持科技人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对技术成果转化应用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的,其当年工资收入及政府奖励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予以奖励。

(二十九)健全人才配置市场化机制。完善人才市场体系,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办好衢江人才网等网上人才交流平台。加强与衢江籍同乡会、商会的联系联谊,建立人才工作联络点,推动以才引才。发挥企事业单位在人才配置市场中的主体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参加国内外科技人才交流洽谈活动,积极组团参加国内外人才智力对接活动,所需经费给予一定资助,对引进急需紧缺的海外教授级专家或留学归国博士研究生并签订五年及以上服务合同的,授予引才贡献奖,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5万元奖励,引进人选入选省千人计划或国家千人计划的,再分别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奖励。鼓励柔性引才,发展智力市场,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来衢开展科技讲座、难题攻关、技术咨询等活动,合作共建创新载体。

(三十)建立健全人才关爱机制。坚持把服务人才放在突出位置,建立各级领导干部联系优秀人才制度,定期听取意见建议,帮助协调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对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优秀人才的配偶,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实行一事一议安排适当工作。建立人才健康档案和体检、疗养制度,对特别优秀的人才给予二级医疗待遇。政治上多给予关怀,在优秀人才中推选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五、加强人才工作组织领导

(三十一)落实党管人才原则。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规划、协调全区的人才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要树立强烈的人才意识,提高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的水平,主要负责人每年要向区委常委会进行人才工作述职。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开发人才的主体作用,尊重和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建立健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人才工作列入区委、区政府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级各有关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三十二)落实人才开发资金保障。完善以政府为引导、用人单位为主体、社会为补充的多元化人才投入机制。建立政府优先保证人才发展投入制度,保障人才发展重大项目的实施,并确保每年全区用于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投入达到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0.5%以上,以后根据财力和需要逐年增加,增幅不低于当年地方财政支出增长水平。区财政每年安排人才工作专项经费200万元。用人单位每年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人才培养、吸引和激励。吸纳社会资本和外资投入人才资源开发,依法享受其相应权益。

六、附则

实行人才引进、培养计划申报和审核制度,每年年初用人单位向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申报人才引进、培养计划,经联席会议审核后实施。人才政策的兑现,须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考核评估,报区政府批准。

本意见所列人才津贴有重复、交叉的,除市“115人才以外,其他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人才因个人原因受党纪政纪或刑事处分的,终止享受津贴补助(补贴);未按合同(协议)履行的,不再继续享受津贴补助(补贴),原已享受的按50%予以追缴;相关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违反规定骗取人才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予以通报并追缴相关资金,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区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本意见由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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