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保护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7〕43号)要求,我市在省政府规定的四档标准(月工资标准为2010元、1800元、1660元、150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8.4元、16.5元、15元、13.6元四档。)中拟选第三档,现向全市征求意见,请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传真3087172。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衢州市西区仙霞中路36号4楼417室(市人力社保局)。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7年 11月15日至22日。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11.15